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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初期广东省的财政金融

2017-01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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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最近在网上发现了信息时报在2013年12月2日出版的文章,题为《民国广州银钱业的那些风云人物》。“风云人物”的第一位是家父邹殿邦。文章称,“广东商界举足轻重的人物邹殿邦(1895-1993),广东香山人,20多岁成为百万富翁,长期担任广州银业公会主席、广州市总商会主席,参与过近代广州不少重大事件。”
    看了我便阅读现存于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的父亲自传。自传记录了他在1914年至1940年的金融事业,可以用来探讨当时的财政金融制度与广东商政的关系。本文先把今天财政金融需要解决的问题说明,再根据父亲自传记录的当时对同样问题的处理方法来作比较。
 
    今天政府的财政可分为两部分:收入与支出。收入主要靠税收与贷款。当收入不足需要贷款时政府可以发公债让民众或中央银行购买。今天的金融事业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处理。商业银行是借贷资金的媒介,它从民众引进资金贷给企业,如果商业银行资金不足也可由中央银行供应。
 
   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,早在1907年清朝大臣梁燕孙推动和协助一些企业家建立了私立的交通银行,该银行今天还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经营。但在民国初期,旧式金融系统的钱庄还很活跃,继续承担资金借贷的功能。钱庄与银行不同,它的资产可能是属于个人的,资金不但能用来借给居民和私营企业,还能用来借给政府。当时父亲开办了一所成功而庞大的钱庄,名为广信银号,一系列政府主办的重要项目需用的资金由父亲开办的钱庄供给,自传记录如下:
 
    1.“承当局委托为供应广东造币厂之银料统一供应商。然当时军政费用,端赖税收,所需银料,须自行筹购供需,而后于税收陆续拨还。余长期因应。”这里说明政府在管理造币厂时向父亲长期借款。
 
    2 .“军政费用时有孔亟之需,向余先行调借。……故举凡公用事业之兴办参与,如粤汉铁路,广州电力公司,广州市自来水公司,先后被选为董事。”
 
    3.1921年,“革命军旅犹未建立……故一方面求政事之革新,兼作建立黄埔军校之筹备。……财厅乃以招商承投厘金之决策,以图固定预算上之收入……厅长廖公(仲恺)……属意余出而投承。”
 
    另一有关的题目是在筹办重要项目时政府与社会知名人士的关系。当政府项目影响居民生计时,知名人士是否能代表居民向政府投诉。自传记录了以下三个例子:
 
    1.“民国二十年,粤政为陈公伯南(济棠)主掌。(陈公锦涛)有一要事烦(余)条陈于当局者,……曰:‘……电灯自来水等公用事业,原为公私合营,(陈伯南政府)乃一纸令下,即将全部民股没收归公,丝毫不与补偿……’(后余与陈公伯南同宴),以陈锦涛所言代达……伯南公……承认经办人员失当……卒令民股皆得合理之补偿,毫无损失。”
 
    2 .“随后因在市之东郊辟筑机场,征用民有土地……李姓私地多顷,被征用而未于与给值,征用后之地税仍向原地主追缴……受宗族同乡之请托,向当局交涉,……余乃先访番禺县长陈伯任申述经过,请于补偿,并免徵地税,陈县长即席允准免缴赋税,但征用地价之给值,则先由原所有权人依法税契,据为定值补偿……”
 
    3.“陈公伯南治粤期间……而后又因李公福林之族人某君被控私藏军械,被判终身监禁。李公查知事属枉屈,托余向陈公面诉,经陈公亲令法外施恩…由余具保释放。”
 
    这三个例子说明在中国传统的社会,人事的关系可以影响政府的决定,包括滥用权力的决定。有人说中国历史上是人治而不是法治,从孔夫子的学说开始,法律已被示为不如道德与人事的重要。在民国时代,社会的知名人士,尤其是在金融界有资金并常帮助政府完成重要项目的知名人士,在必要时能影响政府官员的决定。
 
    (作者系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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